相关国际法主要就是《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精神很直白,就是尽可能保护被卷入战争之人的权利,包含生存权和尊严,以及被拯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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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武装平民加入战斗并被俘会怎么判定呢?
他们当然会变成“战俘”,相关条款是这样解读的:
未占领地的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来不及组织成正规部队,在紧急情况下选择主动拿起武器对抗者,被俘后属于战俘,但他需要“公开携带武器”,和拥有“明确的远处可识别的身份标识”。
如果武器被隐匿藏起,还穿一身老百姓衣服,那就可以被俘获方认定为间谍、游击队、恐怖分子们,甚至强盗或犯罪分子,然后毙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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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个“战俘”身份在公约中其实也是个保护,只有被定义为“战俘”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保护,如果被定义为“间谍”,那可就啥人权都没有了。
“战俘”在公约中的定义是:“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人员”。
这些人员很明确的说明了,分别是“武装部队人员”、“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
只要“公开携带武器”,“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自称效忠某国家政府和当局”的人员,即可在被俘后被认定为战俘。
就连文职人员、供应商人、战地记者、工人、船员、司机、民航飞行员,如果不能“享受更优惠的身份待遇者”,也可以享受“战俘”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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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对方使了个拐,非要认为他是藏匿了武器搞偷袭的特工人员,这平民是长了八张嘴也无法辩驳,对方可以简单地处决,事后再补个关于间谍身份的判定。
实际上,《公约》等国际法在战争中是非常苍白的,战俘能得到何种待遇,取决于俘虏他的军队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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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美军这种文明浅薄的部队,向来虐俘、杀俘,战场上各种劣行不断,满满的歪风邪气。别说武装平民了,就连非武装的平民,在美军手中惨遭奸淫掳掠杀得还少么?
与历史上的日军、德军的恶行相比,美军又显得极为良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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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苏联女英雄卓娅,其实就是个18岁的少女,她以游击队员的身份参加了在莫斯科郊外的纵火行动(实际上就揣了个燃烧瓶),因叛徒出卖而被俘。德国人轮番拷打、侮辱蹂躏卓娅,抢走她的衣服,然后将其以“纵火犯”的名义吊死,尸体在寒风中挂了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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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军这种没有人性的畜生军队里,中国人何曾被当成人看?
他们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也从未想过遵守公约,平民敢与它们对着干,那一定是个死。不对着干,它们也要你死!
但同样有千千万万敢于挺身打鬼子的平民英雄,他们共同铸就了中华民族的血肉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