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所确认。短信,微信数据已作为一种经常性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电子证据只有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个特点,才会被法庭认可采纳。在打官司过程中,最常见的是由于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证实,导致电子数据未被确认。下面,我就如何保存电子数据,如何证实电子数据真伪,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生活中如何提高证据意识等方面结合案例详细论述。
二、如何向法院提交电子数据,在法庭上质证
通过存储介质,摄录方法保存的证据,应将电子证据拍照后提交法庭,拍照内容要完整,并对照片内容和证明事项作以详细说明一并提交。在法庭质证时,应出示手机等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摄录的摄录设备等,在法庭质证时,输入用户名登录后依次展示,质证。曾经有这么一个案子,当事人否认电话号码系他本人,法官当庭拨打后,随后他的电话响了,相应证据被依法确认。
下面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报:陈女士与高先生均为已婚人士,后发生了“婚外情”。后两人分手,分手时,两人达成协议,算上陈女士曾借给高先生的3万元,加上男方应该给女方的“分手费”,高先生写了一份8万元的借条给陈女士。分手后,高先生有些反悔,未按约定时间偿还8万元。陈女士遂将高先生告上法庭,证据是一份借条。
高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只是一般朋友,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
陈女士当庭拿出手机中的微信记录举证,双方曾是婚外同居关系,实际发生了借款。但从微信记录看,实际借款为3万元,不是8万元,其他部分是双方协商的分手费。
面对陈女士的微信记录,高先生无法再否认曾经借款的事实。陈女士也确认借条金额包含了5万元分手费。
后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达成调解协议,高先生同意偿还陈女士借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