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理论,对于金钱来说,占有即所有,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钱最后由平台跟主播占有,也就是说现在这些钱属于这两方所有。根据民法理论分析,如果符合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现在这些钱是没有办法追回的。成立善意取得的条件一般为:
(1) 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现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挪用公款罪相关司法解释,类比上述诈骗罪司法解释,这些钱是没发追回的。
第二点分析,就是关于王某将虚拟财产赠与主播的行为,现在针对这些虚拟财产能不能追回。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已经进行了认定,虚拟财产应当属于财产,现在针对此次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双务合同,这是赠与合同的性质。如果该主播接受礼物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话,针对该礼品不能追回,那么根据善意取得理论要件分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赠与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这条规定,因此可以将其虚拟礼品进行追缴,无论赠与多少礼物,都是应当追回的。对于追回的礼品,有关机关可以将其进行兑换,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受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