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发售方:发售时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
发售方:发售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原规定未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建议加油卡预收款参照现行单用途卡、多用途卡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加油后,发售方可凭实际实际加油记录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点不同于单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后不得开具发票)。
购卡方:购卡时,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预付账款”处理;加油后,凭实际实际加油记录换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根据用途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