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不只三种。契约二字在我国古已有之。不过在古代中国,“契”与“约”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契约两字的连用是在曹魏以后。 东汉以后,随着丝绸之路的开通,中国古代契约中出现了“合同”一词。南北朝至唐代,契约概念发
不只三种。契约二字在我国古已有之。不过在古代中国,“契”与“约”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契约两字的连用是在曹魏以后。 东汉以后,随着丝绸之路的开通,中国古代契约中出现了“合同”一词。南北朝至唐代,契约概念发生了变化,其中包含着双方意思一致。各个朝代的契约形式不尽相同。
西周至秦汉时期主要采“判书”的形式,包括“傅别”、“质剂”、“书契”三种类型,据《周礼·秋官·朝士》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者,”这样的券书称为判书。《周礼·天官·小宰》云:“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其用途或者有不同,但均采用将契文分成两半的形式,表示了双方对合意行为承诺与信证关系。
晋唐以后,契约形式发展到分支契、单契。分支契由判书发展而来。汉代,早先的质剂发展为“下手书”;至唐代,“下手书”又发展为“画指券”。两晋时出现买卖、借贷关系的合同契。唐代,合同形式广泛运用。唐朝所谓“两和”、“和同”就是合同。《唐律疏议》中也用“契约”一词。唐以后,合同的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宋代出现了“在法,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生各取其一,此天下通行,常人所共晓。”合同契的形式有多种,或在两支契押缝处共书一个“同”字,或者在两支契上分别书“合同”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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